离婚当天,老公甩下400多万债务跑路!十几个债主找上门,她的做法太机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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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的婚姻,留下了什么?
前一天在民政局签好离婚协议,拿了离婚证,他仓皇而走。她叫住他:“慌里慌张的,干什么?”
第二天,她就知道了他为什么慌张。纹身的,赤膊的……一个个接连上门,“你老公欠了我们钱”。
林惠(化名)把传票铺了满满一桌子,给记者看。
▲林惠收到的20多份传票 肖菁/摄
去年8月31日,林惠和方明(化名)离婚,方明跑路。
在接下来的半年里,不断有债主上门。根据借条,方明在离婚前半年欠下了400多万元的债务。
后来债主纷纷起诉,告的是: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共同债务,要女方一并承担。
2月6日,余杭法院良渚法庭将起诉到他们法庭的15起案子做了判决。判决将债务认定为方明的个人债务, 由方明个人承担还款责任。换句话说,在这些判决中,前任的欠款,不用女方还。这是一个很有法律价值的判决。
离婚第二天
十几个债主找上门来
林惠和方明是大学同学。林惠是杭州人,方明的老家在余杭农村,在大学里他俩算老乡。毕业数年后,2001年,两人结婚。
根据瓶窑法庭进村走访,村民们有个说法是,方明是上门女婿。
不管算不算入赘,确实林惠家经济条件要比方明家好一些。隔阂似乎也是从这里开始的,用林惠的话来说,度蜜月的钱都是我家出的。
2005年,女儿出生。方明的经济状况依旧没有起色。
据说方明在瓶窑开了一家装饰材料公司,但是一直都没赚到什么钱。
林惠说:“买房买车养女儿,统统都是我父母和我的钱,他一分钱都没有拿出来过,他的公司我从来没有过问,也从来没有去过。”
林惠妈妈也说:“我们家是老杭州,在城南有房子,租金每个月有1万多,我们两老也有退休金,女儿这里,一直是我们贴她的。”
去年8月25日,方明急匆匆地打了个电话来,说自己欠了很多钱,要跑路了。林惠当即说“离婚”。
(网络图片)
8月31日,两人协议离婚,车和一套经济适用房归女方(当时车款和房款也均为女方和娘家支出)。
9月1日开始,林惠的手机每天都有陌生人打来要债,也有人闹上家里,说是再不还钱,要上手段了。
这个瘦弱的女人对电话里的债主说,你白天不要去,等我下班,6点钟到家找我,把欠条拿来。
她给所有的债主排了个班,让他们分不同的日子上门来。
上门后,林惠拍下债主的模样,拍下债主的借条,然后以一个专业的财务素养(林惠在单位里担任财务工作)登记在册,然后平静地跟债主说:“好了,你们要的是钱,闹上门来只有我一条命,对你们来说也没用,你们去法院起诉吧。”
十几个欠款案高度相似
这20多个起诉方明和林惠的案子,诉讼总涉及金额400多万元,1月18日瓶窑法庭这一组是最先开庭的,涉及金额200余万元。
当天排了15个,大多数案件原告本人即债主都没有来,而且案情高度相似。还有,好几个不同债主请的是同一个律师。
第一个案子,一个自称是空调工的人仅仅告了方明一人,出示借条方明欠他13万元。法庭当庭判决,方明应该归还这13万元。
除此之外,其他案件都是将林惠作为共同被告的。案件高度相似,法官依法合并审理。比如,大多数都是律师出庭,基本上递交的证据也都是两份,一是借条,以说明借钱事实;二是结婚证和离婚审查处理表,这个主要是看时间节点,以证明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统统发生在2017年上半年,直至离婚前两天。
林惠的代理律师是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的柯溪和陆霞,他们的答辩主要有两方面:债务有没有真实发生;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不能仅凭一张借条就认定债务存在。
现在没有其他付款凭证,比如银行转账流水等。而且这些总金额高达数百万元的出借款项,原告们都说是现金交付,那么分别是什么时间,在哪里交付,交易细节是怎么样的,为什么有的连利息都不算。
第二,哪怕债务真实存在,那么算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从“共同”意思表示上来说,借条上没有林惠的签名,并且林惠和方明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各自财务独立,林惠说她根本不知道有借款;其次,400多万元借款金额远远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而林惠说所有家庭开支都是她和她父母在承担;再者,方明嗜赌,借款有很大可能用于赌博而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最后,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从举证责任分配角度看,在债权人无法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网络图片)
林惠这边将她名下的四张信用卡,还有其母亲名下所有银行卡的2017年流水统统作为证据递交法庭,以证明去年一年,家庭的收支均没有方明的“身影”。
法庭认可债务
但是认定为男方个人债务
法庭的审查和调查工作非常详尽,法官走访了方明的老家和社区。有村委会干部说,方明嗜赌,早年就有讨债的人闹到村里来,事情闹得很大。有社区工作人员说,方明两夫妻去年1月就分开了,8月办的离婚手续。
最后,法院认为,这些债务由借条为据,而方明没有出庭,放弃自己的质证权力,所以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因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在本案中,上述借款事实虽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方明向十几人借款200多万元,数额巨大,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范围。而且,原告(即债主)方面没能提供证据,证明方明将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所需,也未能证明林惠对这些借款知情和认可。借款也没有方和林的共同签字,事后林惠也没有追认的意思。而且结合法院的调查,方明嗜赌。所以,法院认为这些案件所涉的借款都是方明的个人债务,由方明来还。
得知判决后,林惠苦笑,接下来还有将近十起类似的官司要面对……
讲真,
离婚“被负债”女性太多了,
举个比较典型的例子:
加拿大海归董女士与王某结婚后,王某疯狂举债,婚后两个月跑路,董女士却要为约500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父母在婚前购买的房屋被法院执行,她还成了“老赖”。
据百余名“被负债”女性结成的“反24条”联盟2016年10月完成的一项涉及2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包含284份有效问卷的调查显示,
受害人中有88.7%为女性,82.4%受过高等教育;金额从55万到数千万不等,很多人因此房产、车、工资被执行,自己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她们的职业有教授、医生、公务员、法官等等。
由于问卷发放途径等局限,调查反馈对象集中在各地城市白领女性阶层,在受教育程度不高的农村外出务工、经商者、农村留守妇女中,很可能隐藏着更多不为人知的受害女性。
原本抱着幸福的期待进入婚姻,
结果遭遇渣男后
还要陷入债务无底洞,
有的人搭上的是一辈子。
今年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就当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并合理分配举证证明责任,
平衡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法明确,该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该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夫妻之间,
还是多点真情少点套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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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黄良东
来源丨半岛晨报、半岛都市报